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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实践活动历史悠久,但人们对审计的定义却众说纷纭。公认具有代表性且被广泛引用的是美国会计学会1972年在其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给出的审计定义,即“审计是指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制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
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是审计的对象,也就是审计的内容。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代表着被审单位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或有效性及经济现象(如会计资料)的真实公允性的一种看法。本书第四章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证据是审计人员用来确定被审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性或有效性及经济现象真实公允性的各种形式的凭据。收集充分、有力的审计证据是审计工作的核心。从一定意义上说,审计就是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鉴定、综合和利用审计证据的过程。
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在我国一般称为国家审计。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包括设置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设置的审计厅(局)两个层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各部门和地方人民、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各国审计都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强制性。
立审计,即由注册会计师受托有偿进行的审计活动,也称为民间审计。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在发布的《立审计基本准则》中指出:“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立审计的风险高,责任重,因此审计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审计方法的变革都基本上是围绕立审计展开的。
财政财务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旨在纠正错误、防止舞弊。具体来说,财政审计又包括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即由审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的组织财政收入、分配财政资金的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财政决算审计(即由审计机关对下级财政收支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即由审计机关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财务审计则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由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以会计报表为媒介集中反映的,因而财务审计时常又表现为会计报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