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代理商标注册2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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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批量 ≥ 1件
供应商 江西企策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所在地 章贡区
刘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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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代理商标注册2多少钱”详细信息
基本参数
联系人
刘经理
手机
15270621587
面向地区
产品名称
商标注册2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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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代理商标注册2多少钱

1.4 文件送达
《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送达给主送当事人视为送达 , 抄送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不作为 送达依据。
1.4.1 主 送
(1) 注册人为内地 (大陆)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按照商标档案记录的 注册人地址直接送达注册人 。 经查证 , 注册人的名义地址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发生变更的 , 可以按照该系统显示的变更后的名义地址送达; 对于正在办理注 册人名义 、地址变更的 , 可以按变更后的名义 、地址送达。
(2) 注册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 , 按照商标档案记录的文件接收人直接送达注册人 。 没有文件接收 人的 , 主送给该商标近业务代理机构。
(3) 注册人为外国主体的 , 按照商标档案记录的文件接收人直接送达注册人 。 没 有文件接收人的 , 主送给该商标近业务代理机构。
(4) 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国际商标 ,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记载的注册代 理人名义及地址送达注册人; 没有代理人的 , 按照注册人的通讯名义及地址送达注册 人 , 没有注册人的通讯名义及地址的 , 按照注册人登记的名义及地址送达注册人。

为提高实际有效送达比例 , 维护商标注册人权益 , 可选择将 《 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抄送给以下相关当事人:
(1) 对于正在办理转让的商标 , 可抄送受让人和转让人代理机构;
(2) 对于正处于冻结或质押状态的商标 , 可抄送冻结方或质押方;


(3) 对于已完成的转让 、变更 、续展 、许可备案等业务的商标 , 抄送近业务委 托的商标代理机构;
(4) 注册人此前办理过的其他商标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

依据 《商标法》 第四条 、第二十二条 , 《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 对其商品或者服 务需要取得商标权的 , 应当申请商标注册 。 提出注册申请时 ,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 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 使用在商品上的商 标为商品商标 , 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 由商标注册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国作为尼斯联盟成员国 , 采用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 尼斯分 类) 。商标注册部门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 , 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 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 制定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服务分类原则
比照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所列标准名称 , 依据服务所属的行业 , 并结合服 务的目的 、 内容 、方式 、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 , "广告片制作" 属于广告类服务 , 应申报在第 35 类 ; "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
作" 属于娱乐类服务 , 应申报在第 41 类 ; 但 " 制作电视购物节目" 属于广告类服务 , 应申报在第 35 类。
出租服务 、咨询服务 、特许经营服务可依据以下原则分类:
(1) 出租服务 , 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例如: "出租电话机" 实现的是通讯服务 , 应申报在第 38 类 ; 租赁服务与出租服 务相似 , 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 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 , 属于第36 类。
(2) 提供建议 、信息或咨询的服务 , 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
别 。 以电子方式 (如电话 、计算机网络) 提供建议 、 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 分类。
例如: "运输信息" 应申报在第 39 类 , 与运输服务归人同一类别; "金融咨询" 应 申报在第36 类 , 与金融服务归人同一类别; "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 与 "金融信息" 的分类相同 , 应申报在第36 类。
(3) 特许经营的服务 , 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转让程序是对商标权的一种处分程序 , 可能会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影响 , 这些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被许可人特别是占和排他被许可人 、 在先曾申请转让但未 被核准的受让方 、 申请转让的另一方受让人 、 已签订协议但未提交转让申请的受让方、 对商标权属的争议方等。
在审查中 , 发现转让申请可能存在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情形的 , 可以通知转让 双方申请人说明情况 、提供有关证据。

容易导致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
《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 , 商标注册部门不予核准 。上述混淆或不良影响是指转让行为本身所导致的 , 而非转让 商标标识本身所携带的混淆或不良影响 。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申请转让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的 , 受让人不符合 《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 和管理办法》 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要求。
(2) 含有地名的商标申请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时 , 如果使用该商标的 商品与该商标所包括之地名具备紧密联系 , 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 、来源产生误认 , 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3) 含有企业名称全称 、部分名称或简称的商标 , 转让给其他企业 , 如果投人市 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4) 商标标识本身具备特殊含义 , 转让可能对我国政治 、 经济 、 文化 、宗教 、 民 族等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的 、负面的影响。
(5) 代理机构违反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规定作为受让人的。
(6) 注册人累计申请注册商标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 , 受让人较为分散 , 且无 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或说明使用意图的 , 或者证据无效的。
(7) 其他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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